民間住宅包租代管計畫
為協助中低收入家庭解決居住問題,本署推動「整合住宅補貼實施方案」,提供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以協助國民居住於適居之住宅。 104度住宅補貼受理申請期間自104年7月20日至104年8月28日止;受理申請及審查單位為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04年度計畫辦理租金補貼5萬9,114戶、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5,000戶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3,000戶。申請戶數計有6萬7,244戶、核准戶數5萬6,340戶。 租金補貼係由政府按月補貼租金,以減輕國民租賃負擔,自104年度起,依地區提供不同的補貼金額(每戶每月最高為5,000元、4,000元、3,200元或3,000元等補貼金額),補貼期間為12期(月)。 104年度申請租金補貼者,其租賃住宅面積、租賃住宅租金分別分析如下: 一、租賃住宅面積 (詳表1): 因申請租金補貼者可於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2個月內檢附租賃契約,故租賃契約之資料件數較實際申請戶數少。
二、 租金金額(詳表2): 因申請租金補貼者可於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2個月內檢附租賃契約,故租賃契約之資料件數較實際申請戶數少。
(1)大部分地區之核定戶所租賃住宅之租金金額介於5,001~10,000元;但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大部分之核定戶租金金額在5,000元以下。
(2)租金金額在30,000元以上的有新北市12戶,臺北市73戶,桃園市4戶,高雄市7戶,新竹縣、雲林縣各1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