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住宅包租代管計畫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的水、電及瓦斯等公用事業費用,如果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的抬頭,為今年7月以後,應取得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的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能再以「出租人」名義的統一發票申報扣抵。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應取具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但公用事業自2016年1月起,才開始全面導入電子發票,因此給予緩衝期,於2018年6月以前,營業人仍可以出租人名義開立的公用事業統一發票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